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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配厂侵权大众商标被罚款33200元

2025-08-09    zwl    中国市场监管报

  8月7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江苏)获悉,江苏省丹阳市东翔车辆部件厂因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及其从属被丹阳市市场监管局处罚。

  2025年2月21日,该局对位于丹阳市界牌镇界中工业园的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当事人的成品待销库内存有标注“图片 ”的汽配产品。当事人自述上述汽配产品为假冒侵权产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商标侵权,该局遂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案涉标注“ 图片 ”标记的汽配产品进行扣押。经查,当事人自述主要是做汽车外观件外贸和代加工,案涉产品是2025年1月份开始从一个开门市的商户购入,共购进均标注“ 图片 ”:1、中网标(大)300只,进价3元/只,销价5元/只,适用98款宝莱;2、中网标(大)未电镀800只,进价1元/只,未电镀,无销价,适用98款宝莱;3、中网标(小)400只,进价2元/只,销价3元/只,适用86款捷达;4、中网标(小)未电镀960只,进价0.5元/只,未电镀,无销价,适用86款捷达;5、中网标50只,进价5元/只,销价6元/只,适用05款速腾;6、中网底座42只,进价15元/只,半成品,无销价,适用05款POLO。上述案涉产品均未销售。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标注“ 图片 ”标记的汽车配件产品经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大众汽车股份公司“ 图片 ”系列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自认上述标注“ 图片 ”标记的汽配产品均无授权,均为侵权产品。经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价格认定,上述汽配产品共计经营额为13294元。当事人对核定价格无异议。调查期间,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的进、销货凭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经营的汽车配件及产品上的标识与上述商标完全一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态度良好,积极配合,经丹阳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3200元;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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